铧拓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职员工公司拖欠工资维权

离职员工公司拖欠工资维权

来源:铧拓汽车网


离职员工未发工资的维权渠道包括与企业协商、申请调解、投诉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支付令等多种方式。对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以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考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要时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应在离职时结算员工工资,拖欠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给离职员工发工资怎么办?

辞职了企业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与企业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请求支付令;其他的解决方式。的判决结果双方都需要严格的遵守并执行。

二、如果员工被拖欠工资的有哪些维权的渠道?

1、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一般来说,多数用人单位会考虑到诉讼成本和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同意支付合理工资的要求。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但要注意该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

2、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的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因此,当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先考虑此种方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但该协议也无强制执行力。

3、在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经协商仍无效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与上述方式不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即在依靠上述几种方式均无法要回工资时,下一步必经劳动仲裁。仲裁开庭前会安排调解,此时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般来说,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的。

4、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之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起诉。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比如没要到工资,或者工资给的少,是有一次救济途径的,即可通过诉讼形式补救一次。而用人单位仅能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才能向申请撤销仲裁。此项规定体现出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如果员工提出了离职申请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和员工签署离职协议的同时就将员工的离职工资一并清算之后进行支付。但如果没有及时结算的并且一直拖欠工资的,属于构成了违法的行为,员工可以依法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或者直接到提起诉讼申请。

结语

维权渠道多样,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判决结果需双方严格遵守执行。离职员工如遭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及时结算并支付离职工资。若未清算并长期拖欠,构成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提起诉讼。维权过程中,员工应了解各渠道的强制执行力,谨慎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