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缔约过失赔偿的规定和常见情形,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利息损失、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提前与对方商议或者是临时决定不继续签订合同等原因而给另一方为签订合同作出准备而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缔约过失赔偿的规定
缔约过失赔偿主要针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履行利益。同时,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二、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还有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承担责任方式。
4、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缔约人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提前与对方商议或者是临时决定不继续签订合同等原因而给另一方为签订合同作出准备而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结语
缔约过失赔偿的规定主要针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履行利益。同时,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以及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缔约过失的常见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缔约人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签署。
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总理、外交;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 第二十条 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九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